深圳新聞網訊(記者 王海婷)在深圳市第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張麗杰、李晴、張志華、王雯、肖幼美、郭小慧、楊小文等7名代表分別聯名98名(次)代表提出了《關于制定<深圳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的議案》。
議案顯示︰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社會建設和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支持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這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而六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則從發展慈善事業的關鍵環節入手做了進一步的論述。可見,加快發展慈善事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徑。
深圳市作為經濟特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于其他城市,在一定程度上社會的貧富差距更大,更需要相關的慈善機制對此作出平衡與調整,盡快制定我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加快制定我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地方條例,推動我市慈善事業步入法制化、規範化的發展軌道,這也是積極推動建設和諧深圳的重要舉措。為此,建議將制定《深圳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納入立法調研計劃,推動該條例盡早出台。
【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深圳是座經濟高速發展的城市,也是座愛心城市,深圳的慈善事業在發展水平上是走在全國前列的,深圳的各類民間組織在慈善事業發展上是活躍的,起了重大的社會作用。深圳市居民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上升到民間組織形式和注冊形式,實現了規範管理、對接服務、有效服務,也為全國提供了寶貴經驗。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的培育和發展,我市慈善事業得到了較快發展,我市還有14萬注冊義工,涌現出叢飛等一批愛心人物,連續三屆舉辦的"關愛行動",吸引千萬人參與,讓無數人從中切實感受到了關愛的溫暖。但是,不可否認,我市慈善事業與許多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慈善活動局限于政府主導,公眾和企業積極主動參與率較低,與慈善事業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慈善事業政策法規體系不完善。目前,全國範圍內涉及慈善事業以及公益捐贈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六部,分別是︰《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個人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迄今為止,我市乃至全省全國還沒有針對性、特定性的專門規範慈善公益事業實體行為的法規條款或政策文件。慈善事業的進入、評估、監管、激勵、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融投資、退出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涉及慈善組織、慈善捐贈、慈善義工和慈善事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散見于相關的法律、行政規章和政策性文件中,尚不集中和完備,至今仍無專項法規。法規體系的不完善,直接影響了我市慈善組織的發育和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二、現行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目前,我市所參照的全國性的涉及慈善事業以及公益捐贈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雖然原則性強,但缺乏落實的實施細則。在具體如何通過立法的監管、社會的監管,再加上慈善組織的自身努力,把慈善機構建設成一個更有誠信度、公信力的一個慈善機構方面,法律法規規定得不夠詳實;二是與其它法律規定的餃接力度不夠。在我市的慈善工作實踐中,募捐活動不夠規範,一些慈善組織對資金的籌集、捐贈項目和資金的投向公布不夠透明;慈善捐贈以及慈善事業的管理、監督方面尚須加強。
第三、我市政府部門政策上支持慈善事業的力度尚須加強。政府部門應當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作為一項職責,在制定社會發展規劃中列入慈善事業的發展目標和規劃,統籌安排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人力資源、資金投入,引導社會各界加大對慈善事業的投入。同時,我市應實施政府社會服務職能向慈善機構傾斜的政策。
第四、我市義務工作的發展尚須規範。慈善活動不僅僅是款物的捐贈,還包括人民群眾的義工行為、社區中的志願者行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來為他人、為社會、為困難群體進行扶助的行為。組織義工為慈善公益事業服務是慈善組織始終不渝的重要任務,是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標志。但這些年來,我市慈善義工隊伍建設滯後于慈善事業的發展,義工服務的社會影響面和影響力都比較小,尚未形成濃郁的自覺志願服務的氛圍。
第五、我市慈善事業宣傳工作力度尚須加強。發展慈善事業必須有良好的"人文關懷"的社會環境,這種環境的形成,需要有文化的承載和激勵。要推動慈善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構建慈善文化,發展慈善文化。通過與媒體的密切配合,開展對慈善事業的宣傳報道,營造慈善援助的輿論氛圍,有效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目前,我市對慈善事業的宣傳尚不夠,慈善意識普遍薄弱,只有努力加強該宣傳環節的力度,我市的慈善事業才能有更大、更健康的發展。
【立法內容建議】
慈善事業是文明進步的事業,是繼往開來的事業。慈善事業是政府救助的有力補充,是調節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是弘揚愛心、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
大力發展慈善事業,是調動社會資源解決困難群眾生產生活問題的一條重要途徑,有利于兼顧不同群體的利益,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有利于增強社會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全社會形成團結互助的良好風尚和平等友愛、融洽和諧的人際環境。為了強化我市對慈善事業的依法行政和監管的力度,創造更有利的慈善事業發展的法治環境,全面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建議盡快制定出台《深圳市慈善事業促進法》,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和全省慈善事業的發展現狀, 著重解決以下方面的問題︰
1.明確慈善機構獨立的法人地位,並對其性質、職能、任務及其管理、運行基本準則做出規範,以培育和發展慈善組織,加強慈善組織建設,為發展慈善事業提供組織保障。
由于國內長期計劃經濟體制影響,我市乃至全國的許多慈善機構普遍體制陳舊,管理模式和資金運作缺乏專業化,與國外的慈善機構有很大差距,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必須明確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管理運行的基本準則,使非營利機構與政府機構、營利機構職責界定和社會功能有明確的定性和定位,才能更好的發揮慈善組織其應有的作用。
2.規範社會募捐行為,完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管理,健全社會公示制度,強化處罰措施。
目前市內的慈善募捐或捐贈行為在資金的籌集、管理、捐贈項目和資金的投向上或多或少還存在一些問題,有的組織把自願捐贈活動轉為變相攤派,挪用甚至侵佔捐贈款;有的組織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甚至出現借捐贈名義行騙、促銷等違法行為。只有從立法上確保社會捐贈款物的使用安全有效,確保捐贈人的意願得到有效落實,才能提高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才能推動我市的慈善事業穩步發展、不斷前進。
3.調整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系,鼓勵慈善機構實行自治管理,減少行政依附,並以自律為基礎,接受社會監督。
政府部門要從行政干預轉變為通過經濟、法律手段間接干預來監控慈善機構的活動,建立政府與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體系。同時建議條例嚴格規範各類社會機構參與慈善事業的義務和責任,以及公民對慈善事業參與的權利和義務,形成政府、慈善組織、企業和公民四位一體的良好互動和協同機制。
4.明文規定慈善事業的宣傳手段和力度,細化宣傳方式,營造良好的慈善文化。
要求宣傳、文化、出版、廣播、影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部門在各自的領域中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推波助瀾。鼓勵市級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大專院校要對慈善事業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課題研究,提出慈善救助與政府救濟相餃接的社會保障對策建議,進一步推動我市慈善事業的發展。
5.規範義工行為,推動志願服務。
開展義工服務,是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標志。要改變義工隊伍滯後于社會發展,義工服務過于形式化傾向,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志願服務精神的同時,從法制層面推動和規範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要研究探索義工服務的長效機制,提高義工服務的專業化水平,加強義工服務的宣傳,打響"慈善義工"的服務品牌,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
6.落實社會保障措施,推進慈善職業化。
建議條例應在養老和醫療保險上制訂政策,解除慈善工作者的後顧之憂,吸引優秀年輕人投入慈善公益事業,提高慈善機構從業人員素質,推進慈善事業職業化。
該議案被交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處理。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已轉請市民政局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