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訊(記者 王海婷)在深圳市第四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郭小慧等10名代表提交了一份關于制定《深圳市非營利組織發展促進條例》的議案。
議案認為,現代社會通常可以區分為三大部門︰即第一部門--政府,是運用公共資源照顧大眾利益的公共管理部門;第二部門--企業,是運用社會資源創造經濟價值的部門;第三部門-凡不屬于政府、企業以外的團體組織,統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NGO)。在我國,這些組織包括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公益機構、民間團體以及學術機構等。這些組織形形色色,功能和作用不盡相同,但大多數具有一種共性,即非營利性,這類組織統稱為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NPO)。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只有大量的非營利組織參與到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事務中,才能有效彌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市場失靈”和政府“缺位”,避免品種和方式的單一,提高服務和管理的效率,形成政府與民間“共同治理”的結構。同時,非營利組織的作用與政府的功能存在互相補充和互相替代的關系,大量非營利組織的存在,是推動傳統政府向現代公共服務型政府轉型的重要力量。因此,非營利組織是一種特殊的團體,在市場經濟中將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狀況是衡量一個社會發育是否成熟的一項重要標準,必須大力鼓勵和培育其發展。
在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基本形成,政府職能正在進一步轉變,但與之相配套的包括非營利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發育不良,發展緩慢,反過來影響和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在深圳,經過多年來政府的大力培育和支持,包括行業協會、慈善機構、部分教育機構等非營利組織有了很大的發展,但非營利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仍然很小,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互動不夠,一方面政府職能轉變需要轉移、讓渡、委托大量的原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但又沒有合適的承接者,另一方面非營利組織發展空間有限作用難于發揮,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和政府財政支助難于保障。非營利組織的進一步發展除了必須更新觀念,政府給予培育和支持外,還需要有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的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利于營造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環境,規範非營利組織的管理。
目前,我國涉及到第三部門(MPO或MGO)的法律法規,主要依據1989年國務院先後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和《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以及1999年頒布的《公益事業捐贈法》,這些法律法規對規範和促進民間組織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這些法律法規只是從不同的角度、對不同的組織形態進行特定的約定和規範,沒有完整的從整體上針對民間組織中具有特殊屬性、對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起到愈來愈重要作用的群體-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由于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非營利組織應該在登記注冊、管理主體、稅收優惠、政府資助、管理規範、信息透明等方面進行法律規範。 鑒于目前全國沒有一部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而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又急需要一個這樣的法律,深圳應該敢為天下先,率先在國內制定並頒布《非營利組織條例》。該法應重點對非營利組織做如下具體規定︰
1、登記管理。現有法律法規中對民間組織的登記注冊都有詳細規定,但是對于具有特殊和重要作用的非營利組織登記注冊應作出有別于一般民間組織登記注冊的特別安排。同時還要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實行認定制度。
2、稅收優惠。盡管現有法律法規對非營利組織都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這些政策出自不同的法規,總的來看零散、不配套,而且沒有認定制度,執行起來難度較大。應梳理國家有關對非盈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此基礎上制定一套系統、可行的對非營利組織稅收及配套政策,這些政策包括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以及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方的稅收優惠。
3、政府資助。根據國際慣例,政府對從事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非營利組織應給予資助,這些資助應該是一種制度保障的安排,而不是一種人為決定。這種資助也應根據認定確定資格,視非營利組織作用大小和需要進行,並對非營利組織財務進行監管。
4、政府采購。應明確規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時應向非營利組織傾斜。
5、管理體制。在取消了對民間組織雙重管理後,對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關系應有明確規定。
6、監管機制。非營利組織由于享受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接受政府的資助和社會的捐贈,接受政府的采購,其資源是否嚴格用在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上,組織是否嚴格按照非營利原則運作,都應嚴格監督,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如建立非營利組織年報制度、公共服務水平測算等制度,要求非營利組織公開財務、活動、管理等方面信息,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該議案被交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辦理,目前已轉請深圳市民政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