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深圳慈善公益事業活動開展,促進我國和諧社會建設,加大公民社會責任感,進一步規範深圳市慈善會志願者的注冊管理,全面推進志願服務事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志願者(Volunteer,也稱志願人員、義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 注冊志願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深圳市慈善會(下稱市慈善會)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第二部分 注冊
第四條 基本條件
1> 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有志于為社會慈善公益事業做出貢獻。
2> 2 年滿十八周歲或十六至十八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十四至十八周歲者,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3> 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和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的意願。
4> 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5> 承認本管理辦法,接受市慈善會的管理。
第五條 注冊機構
市慈善會秘書處負責志願者注冊管理工作。
第六條 注冊程序
1> 申請人直接到市慈善會秘書處提出申請或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提出申請,填寫《志願者申請表》。
2> 市慈善會秘書處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
3> 審核合格,市慈善會向申請人頒發“深圳市慈善會注冊志願者志願服務手冊”、“深圳市慈善會注冊志願者”胸章。
第七條 注冊號
為便于全市志願者的統一管理,志願者注冊後即獲得市慈善會統一使用的注冊號。注冊號在志願服務證上標明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注冊檔案中。每名志願者的注冊號永久使用,原則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冊號由市慈善會秘書處統一確定編制規則。
第三部分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權利
1> 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2> 參加市慈善會及下屬各級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
3> 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4> 優先獲得市慈善會及下屬各級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5> 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市慈善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6>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所賦予的權利。
7> 可申請取消注冊志願者身份。
第九條 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市慈善會的相關規定。
2> 積極參加本組織提供的各項活動和志願服務,完成已承諾的工作任務。
3> 每名注冊志願者每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不少于20小時。
4> 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傳播志願服務理念
5> 自覺維護市慈善會和志願者的形象
6> 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7> 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8> 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市慈善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部分 志願服務
第十條 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服務社會公眾生產生活和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會志願服務範圍主要包括︰安老扶孤、助醫助學、扶貧賑災、助殘濟困、慈善文化、公益環保、大型活動、應急救助等。
第十二條 市慈善會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向注冊志願者發布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志願者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志願服務。注冊志願者也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注冊志願者在市慈善會的指導下結成志願服務團隊開展服務。
第五部分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市慈善會是本組織最高權力機構及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市慈善會秘書處負責注冊志願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第十五條 市慈善會負責志願者的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宣傳動員、注冊登記、管理培訓、考核評價、激勵表彰等制度。
第六部分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注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市慈善會予以認定。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第十七條 市慈善會建立健全注冊志願者檔案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注冊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八條 注冊志願者培訓工作主要由市慈善會對注冊志願者申請人進行志願服務基本理念培訓,定期向注冊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相關技能等方面培訓,向志願者骨干提供專門的培訓,提高志願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十九條 市慈善會應落實和保障注冊志願者的權益。探索和完善注冊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注冊志願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市慈善會和其他志願者的服務。
第二十條 對拒不履行義務的,注冊機構可取消其注冊志願者身份。
第二十一條 注冊志願者可在市慈善會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成為管理型志願者。發揮管理型志願者和志願者骨干的能動性,探索志願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第五部分 激勵和表彰
第二十二條 市慈善會依據已認定的注冊志願者服務時間,實行星級認證制度和獎章授予制度;結合注冊志願者服務業績,推薦其參加評選表彰活動。
第二十三條市慈善會依據志願者服務時間的長短和服務社會的業績,實行星級志願者獎勵制度。志願服務50小時以上,可晉一星級志願者;志願服務150小時以上,可晉二星級志願者;志願服務300個小時以上,可晉三星級志願者;志願服務400個小時以上,可晉四星級志願者;志願服務500小時以上,可晉五星級志願者;志願服務1000小時以上,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社會反響良好的志願者可獲發優秀志願者銀星獎章;志願服務2000小時以上,成效顯著,社會影響程度大,在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具有榜樣作用的志願者,可獲發優秀志願者金星獎章。對慈善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志願者,可推薦參評“鵬城慈善獎”“南粵慈善獎”和“中華慈善人物大獎”。
第六部分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在市慈善會。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