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慈善會做志願工作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以慈善會和志願者的名義進行任何違法活動,也不得以慈善會和志願者名義從事任何政治或宗教活動或言論。
二、不從事任何違背慈善會理念的活動,不做有損于慈善會和志願者組織聲譽的事情。
三、認同慈善會的理念、宗旨及運作方式,遵守慈善會志願者管理的各項規則,擔任管理職能的志願者工作中嚴格遵守關于各類志願者的所有規定、制度,按照工作流程辦事。
四、 在工作上與其它志願者互相合作、友好相處,有團隊工作意識。服從所在志願者小組或團隊負責人員的領導,盡力完成所承諾的志願工作。
五、未經慈善會和志願者管理部門的授權,志願者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 代表慈善會和志願者組織接受任何來自媒體、官方和其他機構的正式邀請、訪談或者采訪;或代表慈善會或志願者組織向媒體公布任何有關慈善會或志願者組織的新聞或報導。
2)利用慈善會或志願者組織名義進行任何商業活動或為自己或機構牟利。
3)以任何名義直接 ( 或間接 ) 接受任何他人提供給慈善會 ( 或被資助項目上 ) 的金錢或物質資助。
4)未經授權對外宣稱自己代表慈善會或志願者組織進行活動。
5)擅自利用在慈善會志願者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資料用于非慈善會和志願服務的活動。
6)泄露慈善會任何內部資料,包括其他志願者的非公開的個人資料。
六、必須嚴格遵守慈善會志願者管理的各項制度,受慈善會委托從事有關活動時所需費用原則上個人自理(特殊情況部分費用由慈善會提供),活動期間發生的任何糾紛與意外事故均自行負責。
七、志願者可以在自願的情況下,授權志願者組織在認為必要時可公開其本人的一些個人資料以及聯絡方式。
八、志願者與志願者組織部門的任何糾紛僅限在志願者工作部門內部解決,不得將問題擴大化處理,更不能泄漏擴大至志願者組織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或組織。
九、管理型志願者理當積極完成其承諾的志願工作,有事須提前向所在的工作組負責人請假。如因故再無法從事慈善會志願工作時,需提前一周通知慈善會志願者管理部門,並交接正在從事的工作和相關資料。
十、志願者的請假以二個月為期限,超過者可申請暫停志願者身份,將來可隨時重新申請加入。如在未請假的情況下超過二個月沒有參加慈善會的任何志願工作時,將被終止其志願者資格。
十一、當被終止志願者管理崗位或全部志願身份時,志願者本人應積極配合正在從事的志願者工作的交接,並交回相關的資料和“慈善會志願者證”。
十二、凡新加入的志願者需經過半個月內需要經過書面知識考試,合格後由所在的工作部門向志願者管理部門申請志願者身份。
以上條例,未盡事宜,慈善會保留對以上各條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