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慈善會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深圳市慈善會(英文名︰SHENZHEN CHARITY FEDER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社會各界熱心于慈善事業的團體和人士自願組成,發動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及個人自願向慈善事業捐贈或資助財產,並進行管理和運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安老、扶孤、助學、助醫、助殘、濟困、救災等慈善救助工作,促進深圳公益事業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深圳市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慈善資金和物資;
(二)組織各類慈善活動;
(三)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項慈善事業;
(四)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
(五)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慈善資助項目。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有較大貢獻,承認本會章程的本市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等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並承認本會章程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批準;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團體會員需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法亂紀行為或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組織選舉和罷免事宜;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市民政局批準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且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應。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本會財務;
(二)對常務理事、秘書長以上的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其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四)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若干名,實行聘請制。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任期相應地改變,可連聘、連任。
捐贈50萬元(或等值外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者,聘請為本會永久名譽理事;捐贈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者,聘請為本會理事或永久名譽副會長;捐贈500萬元以上者,聘請為本會副會長或永久名譽會長。
本會可聘請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擁有政治權利;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監事的任職條件除第(二)項外參照上述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後,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深圳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後,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動。
第三十條 本會設專職副會長一人,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協助專職副會長工作。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資金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興辦慈善事業收入;
(四)單位會員會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二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于創始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按6-10%比例提取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三條 資金使用原則︰
(一)按照本會的宗旨用于各項慈善活動和慈善事業;
(二)本會的辦公費和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等;
(三)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四條 資金管理原則︰
(一)制定《深圳市慈善會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資金專帳,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深圳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深圳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剩余財產,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4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